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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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从2018年2月1日起,兵团司法局依法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及年度考核(年检注册)审批权限,由各师(市)司法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和年度考核工作,在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开展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和年度考核权限撤销。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