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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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7号令)第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