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的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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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的初审 |
职权依据 |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第三条申报条件(一)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须于每年9月10日前,将申请表、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总体建设及变动情况,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对企业材料进行初核并征求当地海关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报至商务部。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补齐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审核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年审结论,出具核查意见。 4、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管和记录;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