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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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职权依据 | 《对外贸易法》(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备案登记。(不予备案应当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