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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流通管理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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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二手车经营流通管理备案
      职权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责任主体兵团商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项目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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