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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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申请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 |
职权依据 | 《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任主体 | 兵团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非法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法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对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如有必要冻结的,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冻结意见。 2.决定阶段责任:审计组提出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有关存款的意见后,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提出冻结有关存款的通知书。 3.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有关存款的决定。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