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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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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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