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高中、中职、高校)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高中、中职、高校)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2006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公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前补齐,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召开教师资格认定评审会,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并将申请人信息上传至中国教师资格网,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 根据国务院规定,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认定下放到师、团教育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