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七条 5.《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6.《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六条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高等学校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