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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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各类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初审 |
职权依据 |
《体育法》(1995年主席令第55号)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兵团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研究决定,以兵团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