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地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书面申请,先进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申请无固定格式)。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