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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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为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对外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