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2.2018年2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宗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业务宗教处负责审查(按照2018年2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政法处负责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经合法性审核后,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设置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设置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