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宗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针对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宣告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