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宗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针对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宣告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