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建设的公墓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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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建设的公墓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师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同意筹建经营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