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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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职权依据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法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出具备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