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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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审批 |
职权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第413号令)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部队或师市、团提供的材料,核对残情信息等。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登记并留存师市、团材料复印件。协调做好相应医院接收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