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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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 |
职权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退出士兵提供的易地安置材料、安置地安置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征求迁入地安置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在易地安置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需办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并退回申请。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登记并留存易地安置申请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