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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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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职权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章第十九条:“(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兵团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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