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出现役军人,警察、民兵等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新办、补办、调整伤残等级评定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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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退出现役军人,警察、民兵等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新办、补办、调整伤残等级评定审批 |
职权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伤残等级,退出现役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存档案记载或存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伤残等级。现役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条:本办法使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参加演习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人员。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