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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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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十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按照水利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将符全审查条件的报告提请规设中心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规设中心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按规定报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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