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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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职权依据 | (一)《水法》(2002年8月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发布,2014年8月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