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含在边界河道及两岸外侧管理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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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含在边界河道及两岸外侧管理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九条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围垦河道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围垦河道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围垦河道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