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审核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项)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应当向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活动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报告、国内外联合考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当地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情况报告、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进入保护区人员身份证明)。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提出预审意见,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兵团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进行国家安全防范检查,开展后续监督跟踪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