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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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