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统计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人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1号)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责任主体 | 兵团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有关事项;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的材料,核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3.处理责任:区别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一般问题,发出统计责令整改意见书;二是对情节性质较严重的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程序立案;三是对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检查结论。 4.执行责任:检查结束后,向有关备案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