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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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兵团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有关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