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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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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职权依据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责任主体兵团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撰写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由审理机构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经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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