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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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
职权依据 |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财政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撰写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由审理机构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经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