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违规执行当金利率和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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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典当行违规执行当金利率和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
责任主体 | 兵团金融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