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场所申报材料审核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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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交易场所申报材料审核权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三条:“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第一条: “将2190项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附授权清单)。”第二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所辖区域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在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中列明:第2077项为“交易场所申报材料审核权”,兵团行使主体为金融工作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新政发〔2017〕95号)第七条:“设立交易场所,除应当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应当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初审并出具意见,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金融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收师市金融办提交的交易场所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询新疆证监局等部门的专业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决定责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文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通知师市金融办。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