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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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第一条: “将2190项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附授权清单)。”第二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所辖区域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在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中列明:第2076项为“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兵团行使主体为金融工作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金融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收师市金融办提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颁发经营许可证,下发批复文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通知师市金融办。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