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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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第一条: “将2190项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附授权清单)。”第二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所辖区域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在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中列明:第2075项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兵团行使主体为金融工作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金融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收师市金融办提交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文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通知师市金融办。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