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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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
职权依据 |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2项,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网信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