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
职权依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原国家环保总局第5号令)第三条第一款“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环保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查,形成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按时下发审批文件证。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对危险废物转移行为进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