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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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责任主体 | 兵团环保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办理情况;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进行公示并作出决定,核发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按时办结。 5、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建筑施工夜间许可证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管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