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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06-29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函〔2024〕46号
发布日期: 2024-07-01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4  团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5  专家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灾情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兵团党委、兵团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建立健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水平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师市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兵发〔2021〕2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24〕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党委领导、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充分利用国家和兵团的救济和扶持,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兵团辖区内发生且达到兵团层面自然灾害响应条件的灾害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制定兵团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制度、预案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兵团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开展兵团辖区内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兵地间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兵团党委、兵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兵团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兵团相关部门、各师市减灾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师市、团场(镇)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以及受灾师市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兵团党委、兵团关于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兵团本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牵头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协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解决兵地共同完成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

(7)负责相关会议筹备、组织等会务工作,完成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各师市参照兵团做法设立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指导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本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4  团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各团场(镇)参照师市做法设立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指导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本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5  专家工作组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工作组,对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落实国家相关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兵团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兵团农业农村(气象)、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及时向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兵团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师市、团场(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兵团本级救灾物资准备,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的师市救灾物资存储情况,前置代储兵团本级救灾物资至相关师市、团场(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并制定兵团本级救灾物资调拨方案,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兵团本级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联合兵团相关职责部门、专家组成工作组,赴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核查灾情损失,分析评估灾害发展趋势,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兵团党委、兵团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6)通过电视、广播、多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及救灾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兵团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兵团党委、兵团以及应急管理部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事故灾害信息报告实施办法》(兵应急发〔2023〕45号)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1  灾情初报

4.1.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灾情信息报送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行政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1.2  对各师市、团场(镇)在本辖区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师市、团场(镇)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事故灾害信息报告实施办法》(兵应急发〔2023〕4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灾情信息初报和续报。

4.1.1.3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团场(镇)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2  灾情续报

对启动兵团和国家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前,兵团、师市、团场(镇)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向本级党委、行政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  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受灾团场(镇)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形成书面报告,于7日内向师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师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负责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形成书面报告(含所有受灾团场〈镇〉灾情数据),2日内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报告。

兵团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负责再次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形成书面报告(含所有受灾师市灾情数据),2日内向兵团党委、兵团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立即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兵、师、团三级党政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和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由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等部门沟通协调,开展灾情会商,及时通报共享灾情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行政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3  灾情信息发布

兵团辖区内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师市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抖音、公众号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援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兵团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兵团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8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万间或2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兵团人口2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职工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二)兵团党委、兵团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启动包含兵团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要求同步启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分析评估灾害受损严重程度、研判灾情发展趋势,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兵团党委、兵团决定。必要时,兵团党委、兵团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由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告兵团党委、兵团以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请求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针对兵团灾情给予救灾支援。

5.1.3  响应措施

兵团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兵团负责同志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兵团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师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兵团灾情和救灾会商研判会,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师市参加,研究部署兵团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师市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

(2)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率领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兵团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师市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师市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受灾师市需求信息。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损失、救灾工作动态和受灾师市需求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师市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兵团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兵团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师市申请和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兵团本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师市、团场(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兵团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师市转移受灾职工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兵团国资委协调兵团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兵团党委社会工作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根据兵团党委、兵团有关要求和受灾师市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师市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兵团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受灾师市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厅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职工群众。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民政局指导受灾师市统筹安置受灾职工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师市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师市秩序。兵团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师市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兵团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师市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兵团水利局指导受灾师市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师市应急供水工作。兵团发展改革委指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商做好受灾师市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兵团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师市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兵团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师市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民政局组织开展兵团辖区内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兵团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兵团党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师市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兵团党委网信办按职责组织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统一部署,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师市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报告兵团党委、兵团和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兵团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8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6万间或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兵团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职工群众生产生活资料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二)兵团党委、兵团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启动包含兵团范围内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要求同步启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分析评估灾害受损严重程度、研判灾情发展趋势,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兵团党委、兵团以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报告,请求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针对兵团灾情给予救灾支援。

5.2.3  响应措施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兵团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师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召开兵团灾情和救灾会商研判会,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师市参加,研究部署兵团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师市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

(2)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率领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兵团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师市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师市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受灾师市需求。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受灾师市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师市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兵团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兵团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师市申请和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兵团本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师市、团场(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兵团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师市转移受灾职工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兵团党委社会工作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根据兵团党委、兵团有关要求和受灾师市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师市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兵团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受灾师市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厅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职工群众。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民政局指导受灾师市统筹安置受灾职工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师市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师市秩序。兵团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师市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兵团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师市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兵团水利局指导受灾师市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师市应急供水工作。兵团发展改革委指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商做好受灾师市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兵团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师市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兵团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师市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民政局组织开展兵团辖区内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兵团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兵团党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师市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兵团党委网信办按职责组织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师市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报告兵团党委、兵团和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兵团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兵团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职工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二)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启动包含兵团范围内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要求同步启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条件,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兵团党委、兵团副秘书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兵团党委、兵团副秘书长)协调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师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师市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相应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兵团党委、兵团副秘书长)率领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兵团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师市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受灾师市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兵团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兵团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师市申请和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兵团本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师市、团场(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兵团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师市转移受灾职工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根据兵团党委、兵团有关要求和受灾师市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师市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厅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6)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民政局指导受灾师市统筹安置受灾职工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师市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师市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兵团党委社会工作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兵团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师市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师市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9)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兵团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兵团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职工群众生产生活资料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职工群众反应强烈。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条件,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兵团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师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师市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相应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兵团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兵团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率领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兵团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师市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受灾师市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兵团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兵团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师市申请和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兵团本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师市、团场(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兵团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师市转移受灾职工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根据兵团党委、兵团有关要求和受灾师市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师市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民政局指导受灾师市统筹安置受灾职工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导受灾师市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师市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师市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8)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人口较少的师市(师市总人口低于10万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师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兵团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师市启动四级及以上师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兵团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兵团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师市通报,所涉及师市要立即启动师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师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师市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职工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师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兵团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兵团财政局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兵团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职工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师市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救灾绩效评估工作。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灾情稳定后,受灾师市、团场(镇)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需重建台账。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师市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职工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师团职工群众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连队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职工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职工群众意愿,加强兵团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兵团应急管理局根据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师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综合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由兵团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由兵团财政局及时下拨各师市,专项用于倒损住房重建和修缮工作。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收到师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兵团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兵团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师市、团场(镇)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兵团党委、兵团统一组织开展的住房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师市负责对受灾职工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提供救助。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兵团党委、兵团有关部署,指导师市、团场(镇)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初开展受灾职工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和状况评估,逐级核实并上报,精准确定全兵团需救助人员规模。团场(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因灾基本生活困难职工群众情况调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连队逐户调查,重点核查当年自然灾害受灾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情况、自救能力以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求,评估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做好分类统计,上报师市应急管理局。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师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对当年的自然灾害受灾情况进行核对,对团场(镇)调查评估结果进行核实,上报兵团应急管理局。兵团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受灾损失,适时组织工作组赴受灾师市开展受灾职工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需救助情况。

6.3.3  受灾团场(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受灾情况统计、评估,精准确定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因灾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家庭名单,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行政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师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师市、团场(镇)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本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向上一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

6.3.4  根据各师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兵团需救助人员规模,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报送受灾职工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兵团同意后下达至各相关师市,专项用于解决受灾职工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兵团、师市和团场(镇)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兵团本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兵团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师市党委和行政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职工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兵团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师市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下达投资计划。

7.1.4  兵团各级行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结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适时调整兵团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职工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交通不便或灾害多发易发的团场(镇),应根据灾害特点、职工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灾种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兵团各级应按照国家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师市、团场(镇)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和兵团救灾物资储备目录,结合本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辖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兵团各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

7.2.4  制定完善符合各级防灾减灾救灾需求的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储备库(点)管理制度,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做好兵团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充分利用国家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兵地间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兵团各级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团场(镇)、连队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师市、团场(镇)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的师市、团场(镇)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师市、团场(镇)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职工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师市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兵团、师市、团场(镇)、连队(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师市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推广应用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视情向应急管理部申请满足兵团实际需求的平台功能。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团场(镇)、连队(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等部门充分利用兵团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进一步完善兵团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加强各类自然灾害精准化、信息化监管防治。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  通过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预警预报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3  组织开展对师市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雪灾、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应急响应条件中,相关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报兵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兵团应急管理局应结合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师市、团场(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师市级预案报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兵团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师市、团场(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师市、团场(镇)动态完善预案。

8.3.4  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发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兵办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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